《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善之前提。而良法首先必须是能够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法律。就目前来看,尽管中国在禁止代孕这一问题上不存在立法失误,但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中国的禁止代孕规制模式并没有带来代孕现象的消失,代孕在中国出现了禁而不止甚至渐趋产业化的倾向。这也成为很多学者批评中国规制模式失策的主要原因。对此,笔者以为,中国现行的代孕规制模式并不存在原则性问题,禁止代孕是我国立法必须持有的基本立场。然而,另一方面,中国现行代孕规制立法也的确存在一定问题,其中一个最显见的不足就是对代孕禁止力度的严重不足。这成为代孕在中国禁而不止的最主要原因。具体体现如下。
中国现行涉及代孕的立法属于卫计委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之外的其他机构与公民做出任何规范,其对代孕的禁止实际上并不彻底,其适用的范围往往只能及于受卫计委监管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也只能对这些机构与人员起作用,而对于那些从事代孕及相关活动的非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则无法发挥规制作用。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权利推定原则以及“法无明文授权则无权”的职权推导理念,目前在中国,只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是违法的。而代孕委托人、代孕者、代孕中介均不违法;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务人员(例如大学或科研机构的医学实验室及工作人员)实施代孕技术也不违法”。对于并不违法的非医疗机构及人员,国家及各级卫计委没有权力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应对。实际上,就代孕在中国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来看,尽管代孕的实施离不开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技术支持,但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却是那些既非医疗机构也非医务人员的代孕中介。现行立法“法规态度暧昧,试图通过规范医务行为来间接禁止代孕,却实际软弱无力,陷入了困境”。这成为代孕在中国逐步产业化发展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
立法禁止的力度往往会通过立法的类别与效力层次得到显现。通常而言,对于那些需要严厉禁止的行为,各国一般都会借助刑法来加以禁止,并在效力层次比较高的法律中加以明确宣示。就目前来看,中国禁止代孕的力度显然偏小,因为中国立法对代孕的禁止主要规定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而该办法只是一部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层次相对比较低,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有效适用。而且,它无法对代孕做出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制,因为作为卫计委规章只能规范卫计委职权范围内的代孕事项,不具有对外规制的效力,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打擦边球的现象出现。4而在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了立法处罚力度偏轻而无法有效打击代孕的困境。因为作为部委规章,该《办法》对代孕所能够设定的最高处罚额度为3万元,但实际上,对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代孕中介来说,一项成功代孕的“利润”可能少则数万元,多则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3万元的处罚完全就是隔靴搔痒、杯水车薪,几乎起不到任何惩戒作用。这使得在中国从事非法代孕活动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不利于对代孕的禁止。在中国近年来查处的非法代孕事件中,已经出现很多相关机构或人员获利上百万或千万但却只能依法被处以1万-3万元处罚的情况,这不仅无法禁止代孕,反而令法律威严扫地,反过来刺激了非法代孕的进一步猖獗。